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预交物业费?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! 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1-05-06 2016年8月30日,合肥市民蔡某与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蓝光公司)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。2018年12月20日,蓝光公司通知蔡某办理交房手续,在向蔡某发出的“需缴纳款项明细”“业主需携带资料”“物业移交确认单”等材料上写有“预收物业服务费”等字样。蔡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,拒绝预交物业费,导致未完成房屋交付。 上一篇: 好意同乘出事故,司机是否担责? 下一篇: 新时代的伟大变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