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“有效性”和删除“及时性”的认定规则 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1-03-29 “通知—删除”规则的运用要审查通知的“有效性”和删除的“及时性”。在著作权人发送的权利通知不合格时,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确定侵权事实,为防止错误投诉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,可要求著作权人进一步补充权属证明以及侵权事实;在著作权人已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,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 上一篇: 买受人消费者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下一篇: 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车辆,被判赔偿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