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妻子名义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,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? 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4-01-09 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资合同纠纷案,经审理认为,公司虽以夫妻一方名义设立,但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,且回购义务系基于特定身份(发起股东、实控人等)而产生 上一篇: 冷冻胚胎返还,须由谁来受领? 下一篇: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,已宣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