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受伤,法院这样判! 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3-02-13 2021年2月11日(农历大年三十)晚上,官某甲携带烟花来到始兴县某乡镇广场准备燃放。 上一篇: 恋爱期间多次转账,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? 下一篇: 擅入民宅捡废品致残,是否“谁受伤谁有理”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