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要补偿,高院:不支持! 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1-11-15 青山于2009年1月4日入职东方公司。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其中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“甲方(公司)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(宋青山)工作表现、能力及发挥乙方工作技能,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、工作岗位或职务(包括但不限于调换工种,另含晋升、降职、降级等各种形式),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安排,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、其基本工资不变。 上一篇: 借1万还3万,当青春落入“套路贷”陷阱… 下一篇: 判缓!铸京律师辩护贪污案被告人,获缓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