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“试用期不合格”解除劳动合同?这家公司被判败诉!!

分类:新闻资讯 时间:2021-04-19
2020年4月15日,昆山某港电子公司以罗先生“试用期不合格”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。罗先生遂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并获得了仲裁支持,要求昆山某港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撤销“昆山市企业职工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”上解除劳动合同原因“试用期不合格”。昆山某港电子公司不服仲裁,起诉到了昆山法院,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内容。